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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26  来源: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


               

         为贯彻执行地方有关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建立敏感物项和技术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模式,商务部研究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和其中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实施进出口管制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依据《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行政法规,国家对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实施进出口管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进出口管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地区除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终审。
        (二)负责本地区除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终审。
        (三)负责本地区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进出口的许可。
        (四)负责本地区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批复单和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
        (五)负责地区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策和法规宣传和企业培训工作,督促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依法对本地区敏感物项和技术生产和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七)配合商务部依法对本地区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初步查处工作。
        (八)负责本地区与敏感物项和技术管理相关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