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常熟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政策法规
  • 外贸政策
  • 特色政策
  • 办事指南
  • 特色访谈
  • 外贸政策

    首页  > 政策法规 > 外贸政策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020 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 低硫的 5-7 号燃料油(硫含量不高于 0.5%m/m 海关商品编码 2710192210 )纳入目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配额证明文件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选择无纸化作业方式的,申领通关方式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64 号公告办理。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66 号公告执行。  

    三、本公告自 2020 5 1 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 4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