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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里有“援” | 如何应对复杂外贸环境?律师解答助力企业防范化解贸易风险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贸易预警栏目  浏览次数:

    当前,全球疫情持续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浙江省许多企业所处的外贸环境更加复杂,面临多重风险。“浙”里有“援”——“云”上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针对当前外贸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提供专业解答,精准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化解进出口贸易相关风险。

    下面是新一期企业反映的典型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解答。

    问题1

    企业提问:

    FOB上海,出口商已经支付上海货代费并约定提单电放,因疫情影响,印度进口商尚未支付当地代理海运费,货物无法电放。请问如何收回货款,保障出口商利益?

    律师解答: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进口商是否履行合同问题,货物无法电放的原因是进口商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必要义务而引起,出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提货及付款结算条件,书面催告其支付货款并提货,否则由于进口商不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相关损失将由其承担。如已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建议及时报险,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维权。

    特别风险提示:FOB贸易术语只是买卖双方约定运费由买方承担,在买方不承担的情况下,承运人可能会向托运人追索运费、滞港费、滞箱费等费用。该等损失也应当向进口商声明由其承担。

    问题2

    企业提问:

    FOB上海,定制货物由于进口国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收货,进口方要求提前寄送整套清关单据,但是在此进口商尚未全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前提供单据以及如何保障出口企业的利益?

    律师解答:

    首先应当查明进口国的什么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收货,进口方要求的寄送整套清关单据与疫情防控措施是什么关系,有无必要性;其次,需要了解合同约定的付款与单据交付程序是怎样的;只有在明确上述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进一步约定相应的保障条款,才能确定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变更合同约定。

    问题3

    企业提问:

    FOB术语,买卖合同约定“埃塞俄比亚法律”,有否隐患或隐患是什么?

    律师解答:

    约定适用“埃塞俄比亚法律”为合同准据法,该项选择本身并不能说有无隐患,只能说中方对埃塞俄比亚法律并不熟悉,无法据此判断合同项下中方作为卖方的相应权利义务。

    问题4

    企业提问:

    境外因疫情封国封城,单据无法投递,企业如何应对UCP600第36条项下的信用证拒付风险?

    律师解答:

    UCP600 第36条分析:

    本条中,“A bank”并没有限定为开证行(issuing bank),因此,本条也适用位于我国的通知行(advising bank)。显然,位于我国的通知行目前不存在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的情况和风险。因此,拒付风险来自开证行,以下仅对开证行分析。

    开证行拒付的要件:

    (1)疫情构成银行无法控制的事件且导致银行营业中断;(2)信用证在开证行营业中断期间到期。二者缺一不可。

    目前可能的实际情况:

    第1种情况:开证行因疫情营业中断,对于信用证到期问题,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信用证在营业中断期间到期,我们认为此情况下,开证行可以援引UCP600第36条拒付并免责。

    另一种情况,信用证并未在开证行营业中断期间到期,比如在营业中断之前已到期,但开证行尚未兑付。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开证行不能援引UCP600 第36条拒付并免责。

    这里需要对信用证到期问题进行分析。根据UCP600第6条,信用证有效期指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截止日期。因此,建议我国企业在发货前密切关注境外开证行是否可能在提交单据截止日期出现营业中断,如果认为可能性大,建议暂停发货,要求客户以电汇方式付款,否则可以存在银行以UCP600第36条拒付风险为由拒绝发货,从而避免出现上述银行根据UCP 600第36条拒付并免责的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考虑:修改信用证以延长有效期;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问题5

    企业提问:

    进口商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销毁我方产品且不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建议让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并且提供销毁我方产品的法律依据,如果客户届时没有提供,或我方对其提供的证明有异议,可就赔偿问题与客户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提起诉讼。

    问题6

    企业提问:

    买方未付货款且卖方未交付提单的情况下,上海指定货代私自放货,买方应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首先要查明并收集货代无单放货给买方的事实及证据,在此基础上可以起诉货代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也可以向买方追索货款。或者信保报案(如果购买了保险),根据信保要求办理。如果信保赔付,接下来由信保代位追偿。

    问题7

    企业提问:

    厄瓜多尔买方已支付定金,尚未支付尾款,受疫情影响的买方就到港货物提出退运要求,卖方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首先,建议从商业上说服客户接受货物,因为目前虽然市场需求不旺,但市场在开始恢复的情况下,货物可能面临短缺。因此,希望客户把握需求恢复的机会;其次,建议从法律上告知客户,货物已经到港,疫情并未使得合同履行不能,买方仍旧可以提货然后销售;再次,建议核实是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如已经投保,在客户拒绝支付尾款的情况下,建议及时报险。

    问题8

    企业提问:

    货物于2020年4月3日抵达悉尼目的港,但提单由于顺丰国际快递公司原因迟迟未送达至买方,买方4月20日自提提单。期间造成无法提货以及系列损失(滞港费),卖方应如何向顺丰主张赔偿?

    律师解答:

    1、建议核实顺丰不能及时送达快递的原因,判断顺丰是否有过错;

    2、建议核实目的港免费堆存时间及滞港费金额;

    3、建议核实和顺丰之间的运输合同,根据损失情况及运输合同约定向顺丰提出索赔;

    4、索赔函用EMS快递寄给揽收快递点所属顺丰分公司的经理收,并盖上邮戳章,作为证据保留,等快件到达后,再电话跟进。

    问题9

    企业提问:

    买方与银行签订的汇率锁定合同,但是订单因疫情影响被取消,买方无法履行与银行的汇率锁定合同,应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

    具体要看与银行的合同约定。如果订单确因疫情原因解除,导致远期结售汇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建议及时与银行沟通解除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