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常熟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政策法规
  • 外贸政策
  • 特色政策
  • 办事指南
  • 特色访谈
  • 特色政策

    首页  > 政策法规 > 特色政策  

    扬州市财政局多措并举落实疫情期间稳岗援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一是落实阶段性减免政策。减征、免征企业养老、工伤、失业、医保等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预计全市减征社保费27.36亿元。

    二是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对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对符合条件且稳岗返还金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简易程序,通过信息化方式比对后进行返还。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将增加失业金支出6000万元,目前市财政已返还1367万元。

    三是加大职业培训补贴的支持力度。因时制宜,强化“线上学习+线下实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引导企业通过互联网培训平台组织职工学习技能,疫情解除后再实行现场实务培训。企业职工参加补贴性职业培训,获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后,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四是积极实施就业服务补助。对疫情期间招录劳动者到符合要求的重点企业就业,新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助,按200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功招录2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给予补助。疫情结束后,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后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同一人不得重复申领。

    五是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下一步,扬州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政策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